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2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亭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亭夷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252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簡式審判程序時另為與起訴事實相歧異之陳述,本院認該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上開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