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68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毓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毓儒被訴對李麗貞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所明定,蓋同一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
三、經查,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22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11年3月23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57號繫屬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5頁)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陳毓儒被訴對李麗貞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首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