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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6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培維陳怡珊鄭永彬

原告
彭安儀
被告
廖君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69號(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6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鄭永彬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6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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