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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0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柏駿曹錫泓鄭雅云

原告
黃芳亭
被告
謝明錦(已改名為謝名緯)

孫駿騰

姜瑞騰

楊凱任

陳冠鳴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0號

張洺豪

陳智榮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之0(限 制住居)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40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8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主張被告賴建雄、廖威承、黃威翔、葉家呈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然渠等並非本案檢察官起訴及本院認定對原告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是原告對被告賴建雄、廖威承、黃威翔、葉家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03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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