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周碩航
- 被告
- 施信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1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陳維振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291號調解程序筆錄調解成立,不另移送民事庭;另原告對被告黃睿璿、吳啓源、林以杰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渠等非該部分被告,附民部分另經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併予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011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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