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 原告
- 王潔琳(王呂秋子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王俊豪(王呂秋子之承受訴訟人)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毅(王呂秋子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蕭閔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93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93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