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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黃光進陳玉聰張意鈞

原告
王潔琳(王呂秋子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俊豪(王呂秋子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俊毅(王呂秋子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蕭閔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93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張意鈞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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