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 原告
- 吳炳生
- 原告
- 吳張菊
- 原告
- 吳秀勤
- 原告
- 吳茂祥
- 原告
- 吳芳枝
- 原告
- 吳建雨
- 被告
- 李汯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9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9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