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1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山本富也國際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謝宜蒨
- 被告
- 林健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1415號、第130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山本富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山本富也公司)、謝宜蒨、林健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415號、第1307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6月1日確定,111年5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藍芽智能體重計共計440臺,係上開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3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415號、第1307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0年6月1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3015號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1年5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藍芽智能體重計共400臺,均係被告3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如附表編號21至24所示藍芽智能體重計共40臺,則係被告林建興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等情,業據被告謝宜蒨、林建興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109他9326卷第335-339頁、110偵13077卷第90頁),並有山本富野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見109他9326卷第193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8年20月24日北普竹字第1081044587號、109年10月5日北普遞字第1091041967號函、扣押貨物收據、搜索筆錄及照片20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109他9326卷第9-32、43-161頁、110偵13077卷第17-22頁)、扣案體重計說明書影本(見110偵13077卷第28-29頁)、個案委任書影本照片4份(見110偵13077卷第69-83頁)在卷可證,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物均為被告3人所有,且係供其等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1至24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林建興所有,且係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碼 1 藍芽智能體重計(廠牌:山本富也,型號:CB760) 20臺 CR/09/680/2Y938 2 20臺 CR/09/680/2Y939 3 20臺 CR/09/680/2Y940 4 20臺 CR/09/680/2Y941 5 20臺 CR/09/680/2Y942 6 20臺 CR/09/680/2Y943 7 20臺 CR/09/680/2Y944 8 20臺 CR/09/680/2Y945 9 20臺 CR/09/680/2Y946 10 20臺 CR/09/680/2Y947 11 20臺 CR/09/680/2Y948 12 20臺 CR/09/680/2Y949 13 20臺 CR/09/680/2Y950 14 20臺 CR/09/680/2Y951 15 20臺 CR/09/680/2Y952 16 20臺 CR/09/680/2Y953 17 20臺 CR/09/680/2Y954 18 20臺 CR/09/680/2Y955 19 20臺 CR/09/680/2Y957 20 20臺 CR/09/680/2Y958 21 10臺 CX/08/0N6/J8042 22 10臺 CX/08/0N6/J8043 23 10臺 CX/08/0N6/J8044 24 10臺 CX/08/0N6/J8047 備註 數量共計440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