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WIDASARI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0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IDASARI(中文名:莎莉,印尼籍) (現於法務部○○○○○○○○女子分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WIDASARI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壹仟柒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WIDASARI(中文名:莎莉)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號之 余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籍移工,因工作機會得知李玉秀所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存放位置及密碼,及李玉秀、陳如潭存放現金之地點,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趁李玉秀不備之際,拿取本案帳戶金融卡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將本案帳戶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再輸入密碼以冒充李玉秀或其所委託之人,使該自動付款設備之辨識系統誤認WIDASARI為有權使用該金融卡之人,WIDASARI即以此不正方法,自該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526萬9,000元),並於當日提領後,將本案帳戶金融卡放置原處,避免李玉秀發覺。 ㈡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8年間,在李玉秀與陳如潭臺中市○○區 ○○路0000號居所之主臥室,徒手竊取李玉秀所有,置於梳妝 台之現金1萬元,及陳如潭所有,置於衣櫥西裝外套口袋內 之現金1萬元、2000元。 二、嗣因李玉秀察覺本案帳戶內有多筆不明資金流出,報警處理,經警詢線查悉上情,並扣得WIDASARI盜領之現金20萬元(已發還李玉秀)。 三、案經陳如潭告訴及李玉秀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以下所援引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WIDASARI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70頁),復於本院審理時逐項提示、調查後,均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外在情況及條件,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以下所援引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而取得,檢察官、被告復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再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提示調查、辯論,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取得或作成時之一切情況及條件,並無違法、不當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是該等非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意旨,亦均具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玉秀、陳如潭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偵卷一第1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扣押物品照片3張、本案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偵卷一第33至69頁)、外籍勞工動態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偵卷一第79頁)各1份、被告提領 之監視器畫面截圖8張(偵卷一第355至358頁)、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國内作業中心111年7月28日111忠法查密字第CU65059號書函暨附件(偵卷一第485至499頁)、被告提領之監視器畫面一覽表(偵卷二第5至29頁)、板橋區農會111年8月10日板農(信)字第1110006367號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8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127424號函暨附件、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55847號函、台中商業銀行111年8月11日中業執字第1110027735號函、永豐商業銀行111年8月11日作心詢字第1110804144號函、國泰世華銀行存會作業管理部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37491號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7日元銀字第1110015352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9日儲 字第1110256212號函、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111年8月11日南資設字第1110001277號函、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5日農金資訊資服字第1110000866號函、大里區農 會111年8月8日里農信字第1110003897號函、聯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5日聯銀業管字第1111047122號函( 偵卷二第71至95頁)、大里區農會111年8月23日里農信字第1110004162號函(偵卷二第113頁)、國泰世華銀行存會作 業管理部111年8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37491號函(偵卷二第129頁)、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9月14日日銀字第1112E00000000號函(偵卷二第137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8日中信銀字 第111224839297818號函(偵卷二第14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9月7日台新作文字第11131515號函(偵卷二第145頁)、台中商業銀行111年9月6日中業執字第1110031043號 函(偵卷二第149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111年9 月13日太平字第1118006297號函(偵卷二第153頁)各1份、被告持有之行動電話及其內容照片10張(偵卷二第175至179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事實㈠(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如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3、46、8至16、18、19、21至23、25至74所示,雖分別數次盜領告訴人李玉秀款項,然係基於同一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目的,於密接之時、地同日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被告如事實㈡所為,係於告訴人2人共同居住之臥室內行竊,衡情被告於行竊之際,應難以區別於該臥室內竊得之物品分屬不同之人所有,故其雖侵害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且客觀上有數行為,仍可認為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竊盜之目的,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且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而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是被告如事實㈡所為,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論以一竊盜罪。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74及事實㈡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74所示,盜領告訴人李 玉秀存款之犯行,係屬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然查被告上開犯行,犯罪日期有所差異,且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會趁老闆娘把包包放在車上的時候,就把卡片拿起來,然後再找時間去領,領完再放回去」等語(偵一卷第18至19頁),則被告每次放回本案帳戶金融卡後,再次拿取並盜領款項之行為,顯係基於個別犯意而為之,自難僅因告訴人同一,而認被告此部分犯行,為接續之一行為。衡以告訴人李玉秀應不至跨越數日將本案帳戶金融卡置於車上,被告取得、放回本案帳戶金融卡之時間應係同一日,故應依不同日期,就附表一編號1至74所示犯行,分別予以論處,併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自身所需,竟為滿足一己私慾,趁告訴人李玉秀不備之際,拿取本案帳戶金融卡,盜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又竊取告訴人2人之現金,造成告訴人2人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其自述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離婚、之前擔任看護、經濟情形不好、須扶養1名小孩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7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前揭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其所犯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如附表一所示之盜領金額共計526萬9,000元、如事實㈡所示 之竊得金額共計2萬2,000元,固均為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然而: 1.其中20萬元經警發還告訴人李玉秀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偵卷一第41頁),此部分既已實際合法發還 告訴人李玉秀,爰不予宣告沒收。 2.被告曾以金項鍊、金手環、2個金戒指及耳環等物交予告訴 人李玉秀,並請子女匯還美金11698.61元予告訴人李玉秀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核與告訴人李玉秀具狀之陳述相符(本院卷第176至182頁),上開部分堪認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李玉秀,亦不予宣告沒收,並參酌告訴人李玉秀具狀之陳述,估算上開金項鍊、金手環、2個金戒指 及耳環等物之價值為1萬元,美金換算新臺幣為34萬9,204元。 ㈡被告本件犯罪所得總計529萬1,000元(5,269,000+22,000),除上開已返還部分計55萬9,204元(200,000+10,000+349,204),應予扣除外,其餘犯罪所得計473萬1,796元均未扣 案,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其得,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孟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偵卷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358號卷一 偵卷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358號卷二 本院卷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031號卷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時間、地點 金額(新臺幣) 1 109年9月4日 下午5時1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臺中市○○區○○路00○00號,下同) 1,000元 下午5時2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5時2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2 109年9月5日 下午5時1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臺中市○○區○○路000號,下同) 2萬元 3 109年9月14日 中午12時3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1,000元 中午12時3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4 109年10月4日 上午11時1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上午11時1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5 109年10月12日 上午11時4分許、OK便利商店臺中公園店(臺中市○區○○路000號) 2萬元 6 109年10月20日 下午2時1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1,000元 下午2時1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下午2時1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1萬元 7 109年11月8日 上午6時2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8 109年11月10日 下午3時4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下午3時4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9 109年12月8日 下午1時32分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M(臺中市○○區○○○○路0號,下同) 3萬元 下午5時53分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M 3萬元 10 109年12月14日 上午11時5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永勝店(臺中市○○區○○路000號,下同) 5,000元 中午12時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永勝店 2萬元 中午12時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永勝店 2萬元 11 110年1月3日 晚上7時2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晚上7時3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晚上7時3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12 110年1月7日 上午10時1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上午10時1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13 110年2月2日 上午11時26分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M 3萬元 上午11時28分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M 3萬元 14 110年2月5日 下午3時35分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M 3萬元 下午3時37分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M 3萬元 下午3時38分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M 3萬元 15 110年2月9日 上午9時4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上午9時4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1,000元 上午9時4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16 110年3月4日 下午3時16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1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1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2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2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17 110年3月5日 下午3時2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18 110年3月16日 中午12時56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中午12時5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中午12時5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19 110年3月24日 下午3時49分許、統一便利商店太隆門市(臺中市○○區○○路000○000號,下同) 2萬元 下午3時51分許、統一便利商店太隆門市 2萬元 20 110年3月27日 上午8時2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立仁店(臺中市○○區○○路00號) 2萬元 21 110年4月13日 下午4時1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4時1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4時1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4時1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22 110年4月23日 下午5時25分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M 3萬元 下午5時26分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M 3萬元 23 110年4月27日 下午2時2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2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2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2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24 110年5月4日 晚上8時5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25 110年5月11日 下午2時24分許、臺中市大里區農會仁化辦事處(臺中市○○區○○路000號) 2萬元 下午4時1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4時1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4時2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4時2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26 110年7月9日 下午2時1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1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2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2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2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27 110年8月8日 下午5時45許、統一便利商店太隆門市 2萬元 下午5時47許、統一便利商店太隆門市 2萬元 下午5時48許、統一便利商店太隆門市 2萬元 下午5時49許、統一便利商店太隆門市 2萬元 下午5時50許、統一便利商店太隆門市 2萬元 28 110年8月21日 晚上6時4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6時5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6時5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6時5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6時5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29 110年9月14日 下午2時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1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1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1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1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30 110年10月11日 下午3時5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5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5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5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5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31 110年10月21日 下午3時1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1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1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1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1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32 110年10月25日 下午2時56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5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5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5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33 110年11月5日 下午1時4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1時4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1時5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1時5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1時5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34 110年11月11日 下午2時46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4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4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4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5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35 110年11月17日 下午4時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4時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4時6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4時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4時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36 110年11月22日 下午1時4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1時4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1時4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1時5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1時5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37 110年12月2日 下午2時3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4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4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4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4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38 110年12月7日 上午11時2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上午11時2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上午11時2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上午11時3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上午11時3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39 110年12月10日 下午3時2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26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2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2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2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40 110年12月14日 下午2時4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4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4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4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46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41 110年12月28日 下午3時3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3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3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4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4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42 111年1月4日 下午1時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1時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1時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1時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1時6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43 111年1月11日 下午3時1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2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2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2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2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44 111年1月14日 晚上8時40分許、安泰商業銀行大里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下同) 2萬元 晚上8時41分許、安泰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2萬元 晚上8時42分許、安泰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2萬元 45 111年1月20日 下午1時5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1時5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1時5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46 111年1月21日 下午3時3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3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3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47 111年1月25日 晚上6時4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6時4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6時5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6時5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6時5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48 111年1月26日 下午3時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49 111年1月31日 晚上7時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7時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7時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7時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50 111年2月7日 下午2時1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1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1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16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51 111年2月8日 下午2時4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4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2時46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52 111年2月15日 中午12時1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中午12時1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中午12時16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中午12時1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53 111年2月17日 下午5時4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5時4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5時4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5時4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5時46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54 111年2月24日 下午3時2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2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2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55 111年3月3日 晚上6時1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6時16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6時1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56 111年3月8日 上午11時46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上午11時46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上午11時4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上午11時4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57 111年3月15日 下午3時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1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3時1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58 111年3月17日 晚上6時4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6時4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6時4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59 111年3月29日 中午12時3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中午12時3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中午12時36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中午12時3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中午12時3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60 111年4月1日 晚上7時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7時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7時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7時1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7時1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61 111年4月5日 上午10時5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上午10時5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62 111年4月13日 上午9時6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上午9時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上午9時5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上午10時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63 111年4月15日 晚上6時56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6時5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7時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7時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晚上7時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64 111年4月19日 上午10時11分許、統一便利商店太隆門市 2萬元 上午10時12分許、統一便利商店太隆門市 2萬元 65 111年4月23日 下午3時50分許、安泰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2萬元 下午3時51分許、安泰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2萬元 下午3時53分許、安泰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2萬元 66 111年4月26日 上午10時15分許、統一便利商店太隆門市 2萬元 上午10時16分許、統一便利商店太隆門市 2萬元 上午10時17分許、統一便利商店太隆門市 2萬元 67 111年4月29日 下午4時5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4時5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下午4時5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工業店 2萬元 68 111年5月3日 上午10時36分許、統一便利商店太隆門市 2萬元 上午10時37分許、統一便利商店太隆門市 2萬元 上午10時38分許、統一便利商店太隆門市 2萬元 69 111年5月15日 上午11時1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上午11時1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上午11時1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上午11時1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上午11時16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70 111年5月18日 下午1時5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下午1時56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71 111年5月19日 晚上8時5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晚上8時5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晚上8時5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晚上8時55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72 111年5月22日 下午3時24分許、臺中市第一廣場(臺中市○區○○○街000號,下同) 2萬元 下午3時25分許、臺中市第一廣場 2萬元 下午3時26分許、臺中市第一廣場 2萬元 73 111年6月2日 下午4時2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下午4時28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下午4時29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下午4時3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下午4時3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74 111年6月7日 晚上7時20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晚上7時2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晚上7時22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晚上7時24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晚上7時2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捷勝店 2萬元 總計 526萬9,000元 附表二: 編號 事實 主文 1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1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2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3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4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5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6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7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8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9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10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11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12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13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14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15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16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17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18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19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20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21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22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23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24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25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26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27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28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29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30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31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32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33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34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35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36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37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38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39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40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41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42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43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44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45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46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47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48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49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50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51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52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53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54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5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55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6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56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57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58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9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59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0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60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1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61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62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63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4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64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65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6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66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7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67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8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68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9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69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0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70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1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71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2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72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3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73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4 事實㈠、附表一編號74 WIDASARI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 事實㈡ WIDASARI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