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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578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雷安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儀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儀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78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1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張儀成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號住處,及於111年8月15日送達被告臺中市○區○○路000號6室居處,嗣被告於111年9月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判決不服,... 上訴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之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紙可稽,然被告於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雷安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78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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