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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08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司熒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黃長慶
受刑人
張俊湧(原名張鈞翔)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長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長慶因受刑人張俊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張俊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黃長慶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法院判刑確定,受刑人於保釋後,經聲請人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執行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通知書及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拘提報告書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各1份存卷可稽。又受刑人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家在押全國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顯然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司熒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08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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