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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2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黃麗竹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信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裁定應更正之處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理由欄三、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前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1年8月確定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前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1年8月確定 2 附表編號4「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127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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