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信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裁定應更正之處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理由欄三、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前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1年8月確定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前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1年8月確定 2 附表編號4「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