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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5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李宜璇吳欣哲黃凡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博舜

具 保 人 李旺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0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旺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經具保人李旺達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具保人之身分證影本(見偵10423卷第62-63、79-85頁)在卷可稽。該案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經本院通知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具保人亦未通知或督同被告到庭等情,有本院審判程序之送達證書及報到單、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10月31日函及所附拘提結果報告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10月28日函及所附拘提結果報告書、本院訊問程序之送達證書及報到單(見本院卷第309-311、349、481、484-485、487、493-495、511-513、515頁)在卷為憑。又被告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見本院卷第519、525頁)附卷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黃凡瑄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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