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博舜
具 保 人 李旺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0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旺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經具保人李旺達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具保人之身分證影本(見偵10423卷第62-63、79-85頁)在卷可稽。該案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經本院通知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具保人亦未通知或督同被告到庭等情,有本院審判程序之送達證書及報到單、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10月31日函及所附拘提結果報告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10月28日函及所附拘提結果報告書、本院訊問程序之送達證書及報到單(見本院卷第309-311、349、481、484-485、487、493-495、511-513、515頁)在卷為憑。又被告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見本院卷第519、525頁)附卷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