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曾郁惟
- 被告
- 曾維揚
義務辯護人 劉佩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郁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維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由具保人曾郁惟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嗣經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且於通知具保人,應於本院111年7月13日準備程序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未到庭接受審判,復無在監所之情事等情,有臺中地檢署點名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本院送達證書3紙、本院刑事報到單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1年7月27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10021815號函暨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1年7月29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32802號函暨報告書各1份、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記錄表各2紙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9、105至109頁、本院卷第183、185、189、191、201至211、215至230、237至243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