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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唐中興黃龍忠李怡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曾郁惟
被告
曾維揚

義務辯護人 劉佩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郁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維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由具保人曾郁惟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嗣經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且於通知具保人,應於本院111年7月13日準備程序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未到庭接受審判,復無在監所之情事等情,有臺中地檢署點名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本院送達證書3紙、本院刑事報到單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1年7月27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10021815號函暨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1年7月29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32802號函暨報告書各1份、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記錄表各2紙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9、105至109頁、本院卷第183、185、189、191、201至211、215至230、237至243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李怡真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7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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