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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許月馨陳怡君吳逸儒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凱祥
選任辯護人
王一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5、6「宣告刑及沒收」欄關於「扣案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記載,均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林凱祥所有,且為其犯罪所用之物,而應予宣告沒收,業經本院於判決中記載明確,是就本案判決附表一編號5、6「宣告刑及沒收」欄雖將「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之物,均沒收」誤載為「扣案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物,均沒收」,然該判決理由中,已可正確辨認扣案標的內容為何,業如前述,是本院上開判決附表一編號5、6「宣告刑及沒收」欄記載「扣案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物,均沒收」顯屬文字之誤繕,不影響判決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吳逸儒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4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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