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吳介文
上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6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介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即被告吳介文因其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民國113年3月12日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被告因而獲釋,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嗣經本院定於113年9月12日行審理程序,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並經本院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未獲,又現非在監在押,有本院審理程序筆錄、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27日函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3年9月12日函所檢附之拘票、報告書暨現場照片各1份存卷可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