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梁偉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偉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 度偵字第35213、36630、39422、39509、4041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303、111年度偵字第16366、457、5957、595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66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535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664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742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梁偉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梁偉豪依其社會生活之經驗,可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不法財產犯罪使用,無收取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其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後,該他人將可能藉由該蒐集所得之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轉帳匯款之用,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且詐欺款項匯入帳戶遭提領或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仍基於縱若取得其所提供金融帳戶之人,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實施詐欺取財等財產性犯罪,供作財產犯罪被害人匯款帳戶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3月25日前某日下午,在臺中市中區公園路三信商業銀行對面之全家便利超商前,將梁偉豪所申辦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三 信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印章、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等資 料交予王洪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22號判決在案),王洪蛟即聯絡陳冠穎(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42號等案件判決有罪在案),由陳冠穎聯絡 許秉宣(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42號等案件判決有罪 在案)於該日下午某時許,前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臺中醫院 門口,向王洪蛟收取本案三信帳戶資料,許秉宣再於該日23時許,在臺中市北區武漢路某間OK便利超商,將本案三信帳戶上揭資料交予梁育銘(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42號 等案件判決有罪在案)轉交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使用飛機通 訊軟體暱稱「知足」之成年男子(下稱「知足」)。嗣「知足」取得本案三信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李德天等17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匯款方式」欄所示之方式,轉匯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本案三信帳戶內,旋遭「知足」以網路銀行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或提領一空,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二、案經李德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黃品翔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李心雅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林士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王定灃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郭純妤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劉衍芬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羅俊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賴依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蔡育琮、黃詔恩、李家君、廖祥甫、林宇瑄、陳靜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分別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一)被告梁偉豪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金訴742卷第265頁)。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洪蛟、許秉宣、陳冠穎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偵3237卷第79至84頁,偵37125卷 第69至74頁,偵38398卷第37至41頁,偵緝1303卷第77至79 、123至125頁,偵37125卷第181至187、229至233頁,核交3965卷第63至67頁,本院金訴742卷一第134至137頁、偵37125卷第181至187、223至225、247至251頁,偵緝1303卷第123至125頁,偵37125卷第235至239頁,本院金訴742卷一第122至124頁)。 (三)證人即如附表所示告訴人李德天、黃品翔、李心雅、林士盛、王定灃、郭純妤、劉衍芬、羅俊憲、賴依辰、蔡育琮、黃韶恩、陳子安、李家君、廖祥甫、林于瑄、陳靜宜、被害人吳信龍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5352卷第171至173頁、偵35213卷第25至27頁、偵36630卷第61至62頁、偵39422卷第33至39頁、偵39509卷第21至25頁、偵40414卷第67至74頁、 偵457卷第75至76頁、偵5957卷第61至62頁、偵5958卷第19 至23、25至27頁、偵25356卷第181至184頁、第235至238、 第239至240頁、第273至275頁、第299至300頁、第339至345頁、第395至399頁、第401至402頁、第459至461頁、偵4223卷第141至143頁)。 (四)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3日三信銀業字第11001386號函文並檢附戶名梁偉豪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1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客戶帳卡明細單、110年3月20日至4月5日之客戶帳卡明細單、110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客戶帳卡明細單、110年3月1日至5月1日之客戶帳卡明細單、109年11月1日至110年4月30日之客戶帳卡明細單、被告梁偉 豪申辦之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7日三信銀業 字第11001459號函文並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 料、身份證件、印鑑卡及110年2月26日起至110年4月26日止之帳卡明細單影本、109年11月16日至110年5月27日止之帳 卡明細單影本(見偵25352卷第89至113頁,偵35213卷第55 至83頁,偵36630卷第37至57頁,偵39422卷第57至67頁,偵39509卷第35至55頁,偵40414卷第159至165頁,偵457卷第99至119頁,偵5957卷第23至47頁,偵5957卷第39至51頁、偵25356卷第67至87頁、偵4223卷第96至121頁)在卷可考。此外,就附表編號1部分,尚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刑 事案件報告書(見偵25352卷第21至29頁)、告訴人李德天 提出之遭詐騙網頁網址、手寫匯款紀錄資料、臺灣銀行金門分行匯款單、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示帳戶凍結通報單(見偵25352卷第169、183至189、223、247至407頁);就附表編號2部分,尚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告訴人黃品翔提出之網路轉帳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凍結通報單(見偵35213卷第11至14、19、29至45、48、51至53頁);就附 表編號3部分,尚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刑事案件報 告書(見偵36630卷第11至14頁)、告訴人李心雅提出之遭 詐騙網頁(tf1688.net)截圖及網路轉帳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6630卷 第59、63至82頁);就附表編號4部分,尚有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39422卷第29至32頁) 、告訴人林士盛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暱稱「庭帆」等人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麗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39422 卷第41至55頁);就附表編號5部分,尚有苗栗縣警察局竹 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39509卷第13至16)、告訴人 王定灃提出之網路轉帳截圖、網頁「gant5z.giantwin7.com」登入會員畫面、LINE通訊軟體頁面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三信商銀通報警示回覆單(見偵39509卷第59、63、75至113、117、129至131 頁);就附表編號6部分,尚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40414卷第37至40頁)、告訴人郭純 妤提出暱稱「阿囉哈-活動快速出款窗口」之LINE通訊軟體 頁面、「盛元」網頁頁面、暱稱「朵朵專員」等人之LINE通訊軟體頁面與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梓官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三新商銀通報警示回覆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偵40414卷第75至76、79至121、125至155、157頁);就附表 編號7部分,尚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見偵457卷第31至35頁)、告訴人劉衍芬提出之國泰世華銀 行存摺(林新軒)封面及內頁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57卷 第77至93、95至97頁);就附表編號8部分,尚有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111偵5957卷第13至14 頁)、告訴人羅俊憲提出之網路轉帳截圖、告訴人羅俊憲與「沒有成員」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SF-杰銘隊長」對話紀錄截圖、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局八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957卷第63至至91頁,核交650卷第11、15至65頁);就附 表編號9部分,尚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刑事案件報 告書(見偵5958卷第13至16頁)、告訴人賴依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三信銀行通報警示回覆單(見偵5958卷第29至33頁)、告訴人賴依辰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核交651卷第11至13頁) ;就附表編號10部分,尚有告訴人蔡育琮提出與IG暱稱「XM服務客服」、「BB」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25356卷第189 至20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三信商銀通報警示回覆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25356卷第207至209、213至233頁);就附表編號11部分,尚有告訴人黃詔恩提出匯款紀錄截圖(111偵25356卷第243頁 )、告訴人黃詔恩提出LINE對話紀錄截圖、臉書社團「Technical Analysis」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交易介面截圖(111偵25356卷第245至25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警示帳戶凍結通報單(111偵25356卷第255至271頁);就附表編號12部分,尚有被害人陳子安提出與LINE暱稱「XM服務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平台截圖(111偵25356卷第279至281、285頁) 、陳子安提出匯款紀錄截圖(111偵25356卷第283頁)、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示帳戶凍結通報單(111偵25356卷第287至288、291至297頁);就附表編號13部分,尚有告訴人李家君提出匯款紀錄截圖(111偵25356卷第305頁)、LINE、TELEGRAM暱稱「Jiang」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25356卷第307至30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三信商銀通報警示回覆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25356卷第311至312、317至337頁);就附表編號14部分,尚有告訴人廖祥甫提出之匯款單(111 偵25356卷第349頁)、操作平台截圖、與平台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代操合約書(111偵25356卷第351至37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三信商銀通報警示回覆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25356卷第377 至379、383至393頁);就附表編號15部分,尚有告訴人林 于瑄提出其郵局存摺封面影本(111偵25356卷第407頁)、 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匯款紀錄截圖(111偵25356卷第411至415頁)、短期高額獲利進場規劃(二)批註條款、LINE聊天室頁面截圖(111偵25356卷第417頁)、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25356卷第419至421、427至457頁);就附表編號16部分,尚有告訴人陳靜宜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紀錄截圖(111偵25356卷第465至473、501頁)、LINE暱稱「蕭惠中」、「科技-侑倫」之對話紀錄截圖(111 偵25356卷第479至49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5356卷第511至512、519至557頁);就附 表編號17部分,尚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被害人吳信龍提出LINEQR CORD、匯款紀錄截圖、對 話紀錄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223卷第145至166、167至185頁)。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 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 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 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 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 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參照)。查,被告梁偉豪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將本案三信帳戶上開資料交予同案被告王洪蛟使 用,使該不詳人士得以本案三信帳戶作為詐騙如附表所示 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工具,且於提領現金、轉匯至其他金 融帳戶後產生遮斷或掩飾、隱匿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 追訴、處罰之效果,是核被告所為,係以上開方式對於該 不詳人士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資以助力,應論 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梁偉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梁偉豪以一交付本案三信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他人 為前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檢察官移送併辦被告梁偉豪犯附表編號10至17部分之犯罪 事實,由法院一併調查檢察官於移送併辦所提出的卷證資 料以後,認與追加起訴書所載附表編號1至9部分之犯罪事 實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犯罪事實之一部 分,業如前述,是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刑之加重及減輕: 1.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 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 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 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參照 。是法官應於個案量刑裁量時具體審認被告有無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查,蒞庭檢察官已於準備程序時當庭主張被告梁偉豪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 中簡字第7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9年9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至於是否加重其刑請本院裁量之等情,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及所附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疑似累犯簡列表、本院109年 度中簡字第78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金訴742卷一 第219至232頁),而本院於審理時就此業經踐行調查、辯 論程序,則被告梁偉豪受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 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參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詐欺案件,二者之犯罪行為迥異,此次所為與其論以累犯之罪行間不具有相同或類似之性質,難認有何特別惡性或有何累犯立法意旨之刑罰感應力較低,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故不予加重本刑。本院仍於後述量刑時一併審酌被告梁偉豪之前科素行資料,併此敘明。 2.本案被告梁偉豪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且未實際參與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3.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可資參照。準 此,被告梁偉豪就其提供本案帳戶予不詳人士使用,容任該不詳人士以本案帳戶收受、提領及轉匯不明款項等情,業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供承在卷,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4.被告梁偉豪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同時具有上述加重、減輕事由,應依法先加重後遞減輕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犯罪在我國橫行多年 ,社會上屢見大量被害人遭各式詐欺手法騙取金錢,並在 匯款至金融帳戶後旋遭提領或轉帳一空,故於政府機關、 傳播媒體不斷揭露及宣導下,若不合常情地提供金融帳戶 給他人使用,實可預見該金融帳戶可能被用以遂行詐欺取 財犯罪,並經他人提領或轉帳詐欺所得款項製造金流斷點 ,藉此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所在,以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詎被告梁偉豪提供本案三信帳戶給同案被告 王洪蛟轉交同案被告許秉宣,再交予同案被告梁育銘轉交 「知足」,不僅提高此類詐欺犯罪之追緝難度,更對此類 詐欺犯罪產生一定之鼓勵作用,自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 梁偉豪終能坦承犯行,且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責難性較小,復參以被告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和解, 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被告梁偉 豪自陳之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現從事烤漆工作、 住公司宿舍、月收入2萬3左右(見本院金訴742卷一第269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併科罰金如 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之沒收,係法院剝奪犯罪行為人不法所得,將之予以收歸國有之裁判。目的係著重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又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除因幫助行為有所得外,正犯犯罪所得,非屬幫助犯之犯罪成果,自不得對其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6年 台上字第119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該「知足」雖利用被告梁偉豪所提供之本案三信帳戶資料向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7人詐得款項,然依卷內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梁偉豪有分得本案詐欺所得款項,或因提供本案帳戶行為獲取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併予敘明。 (二)被告梁偉豪所申辦本案三信帳戶金融卡,雖係供犯本案所 用之物,然未扣案,是否仍存尚有未明,且上開物品單獨 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 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 響,復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 ,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上開物品無沒收或追徵之 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至於被告梁偉豪所幫助之詐欺取財正犯,雖有分別向如附 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共17人詐得金錢,然共同正犯間 犯罪所得之沒收,並非一律由共同正犯負連帶責任,而須 本於罪責原則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部分為沒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判決參照),故就僅係對犯罪構成 要件以外行為加以助力而無共同犯罪意思之幫助犯,自亦 僅得沒收其實際所取得之犯罪所得,無庸與正犯負連帶責 任,方符罪責原則,是本案亦無須對被告梁偉豪宣告沒收 或追徵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7人遭騙取之金錢, 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規定、第42條第3項規定,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追加起訴,檢察官張時嘉、陳敬暐移送併辦,檢察官黃元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方式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備註 1 李德天 (告訴) 李德天自110年1月5日起,經由臉書一頁式投資廣告,結識使用LINE通訊暱稱「gayle」之,「gayle」力邀李德天投資,並告知投資平臺客服人員之聯繫方式,在李德天要求出金時,平臺客服詐稱:出金石應先繳交保證金及手續費云云,致李德天陷於錯誤,匯款至梁偉豪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6日下午2時53分許 臨櫃匯款 10萬元 110年度偵緝字第1303號、111年度偵字第16366號 2 黃品翔(告訴) 黃品翔於110年3月22日,透過IG社群網站得知韻采投資平台之訊息,結識使用LINE通訊軟體暱稱「慶龍」之人,佯裝帶牌操作員,對黃品翔詐稱:應依指示登入平臺、購買核心、跟著下注,且因操作錯誤應支付15萬元代為操作云云,致黃品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梁偉豪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6日下午4時51分許 網路轉帳 5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35213號 110年3月26日下午5時38分許 網路轉帳 5萬元 110年3月26日下午5時48分許 網路轉帳 5萬元 3 李心雅 (告訴) 李心雅自110年3月19日起,經由IG、臉書等社群網站結識使用LINE通訊軟體暱稱「籌碼大亨」之人,對李心雅詐稱:可代為操投資,藉由統整投資報酬之規律建立外掛程式,保證獲利云云,致李心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梁偉豪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8日晚間9時22分許 網路轉帳 3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36630號 4 林士盛 (告訴) 林士盛自110年1月7日起,在網路IG社群網站瀏覽投資訊息,結識使用LINE通訊軟體暱稱「庭帆」之人,佯以極高投資報酬率力邀林士盛投資,致林士盛陷於錯誤,匯款至梁偉豪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7日下午5時59分許 網路轉帳 5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39422號 110年3月27日下午6時01分許 網路轉帳 5萬元 5 王定灃 (告訴) 王定灃自110年3月23日起,透過IG社群網站結識使用LINE通訊軟體暱稱「小魔女」之人,「小魔女」對王定灃佯稱:儲值並操作我代言之遊戲可獲利云云,致王定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梁偉豪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6日下午5時7分許 網路轉帳 5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39509號 110年3月26日下午5時9分許 網路轉帳 5萬元 6 郭純妤 (告訴) 郭純妤於110年3月24日,在臉書瀏覽投資廣告,而結識使用LINE通訊軟體暱稱「朵朵專員」及「莉莉」之人,「莉莉」對郭純妤詐稱:加入名稱為「阿羅哈」之投資網站,學習操作遊戲獲利,可匯款至指定帳戶換成點數使用云云,致郭純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梁偉豪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6日下午4時16分許 網路轉帳 1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40414號 110年3月26日下午4時16分許 網路轉帳 5萬元 7 劉衍芬 (告訴) 劉衍芬自110年3月17日起,投過IG社群網站進入美盛投資網站,結識使用LINE通訊軟體暱稱「Anna」等人,佯以至美盛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劉衍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梁偉豪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8日下午7時19分許 網路轉帳 1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457號 8 羅俊憲 (告訴) 羅俊憲自110年2月間起,在臉書瀏覽金幣大師貼文,而結識使用LINE通訊軟體暱稱「SF-杰銘隊長」之人,對羅俊憲佯稱:有一投資企劃,需集資本金,操作完成後須先繳交代操費用云云,致羅俊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梁偉豪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8日下午7時42分許 網路轉帳 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5957號 9 賴依辰 (告訴) 賴依辰自110年3月初起,瀏覽網路上刊登之投資廣告訊息,加入LINE通訊軟體某群組,某不詳之人詐稱:須匯款參加投資企劃云云,致賴依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梁偉豪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6日凌晨0時許 網路轉帳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5958號 10 蔡育琮 (告訴) 110年3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對蔡育踪謊稱可在「XMS牛熊權證虛擬貨幣」平臺上投資期權指 數獲利等語,蔡育琮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梁偉豪之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6日17時25分許 ATM匯款 2萬3千元 111年度偵字第25356號 11 黃詔恩 (告訴) 110年3月11日12時59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SKW 奕璋」,透過臉書及LINE,對黃詔恩謊稱可在「仰德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獲利等語,黃詔恩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梁偉豪之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8日10時42分 網路匯款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5356號 12 陳子安 (告訴) 110年3月25日,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詩芸」、「Kimberly」,透過Instragram,對陳子安識稱 可在「XMS」平臺上投資獲 利等語,陳子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梁偉豪申辦之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6日17時8分 網路轉帳 1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5356號 13 李家君 (告訴) 110年3月19日,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曹楷杰」、「姜肇昌」,透過LINE、 TELEGRAM,對李家君謊稱可 在「EXPLORE」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李家君因而陷於 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梁偉豪申辦之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6日18時20分 ATM匯款 1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5356號 14 廖祥甫 (告訴) 110年3月22日,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帶單主任」,透過臉書、LINE,對廖祥甫謊稱可在「TMGM」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廖祥甫因而陷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梁偉豪申辦之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6日14時27分 臨櫃匯款 2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5356號 15 林于瑄 (告訴) 110年3月16日8時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尚仁 仁哥」,透過臉書及LINE,對林于瑄謊稱可在「TMGM」平 臺上投資獲利等語,林于瑄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梁偉豪申辦之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6日11時23分 網路匯款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5356號 110年3月26日11時24分 網路匯款 5萬元 110年3月26日14時48分 臨櫃匯款 25萬6300元 110年3月26日14時57分 網路匯款 3萬元 16 陳靜宜 (告訴) 110年3月中旬,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科技-侑倫」,透過LINE,對陳靜宜謊稱可在「寰宇基金投資」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陳靜宜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梁偉豪申辦之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7日13時23分 網路匯款 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5356號 17 吳信龍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6日前某時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帳 號「ee_11333」之人向吳信龍佯稱可幫其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梁偉豪申辦之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7日20時4分 轉帳 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42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