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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34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黃佳琪洪瑞隆張雅涵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李佳臻
被告
蔣皓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佳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蔣皓宇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為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李佳臻於民國111年6月13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嗣經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復無因在監所而無法到庭之情事等情;且本院復通知具保人李佳臻,應於本院111年10月24日下午2時30分準備程序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帶被告到庭等情,有臺中地檢署點名單、訊問筆錄、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中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本院送達證書2紙、報到單2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1年10月15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10049608號函、報告書、執行拘提不遇查訪表、拘票、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111年10月21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1113009757號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930號卷第133至145頁、本院卷第153、163至170、175、291、307至317、325、329至345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49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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