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77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士瑋
梁洺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提款時、地、金額」欄第2至3列之記載「111年11月12日」,應更正為「110年11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附表「提款時、地、金額」欄第2至3列「110年11月12日」誤載為「111年11月12日」之情形,係文字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