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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77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王振佑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士瑋

梁洺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提款時、地、金額」欄第2至3列之記載「111年11月12日」,應更正為「110年11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附表「提款時、地、金額」欄第2至3列「110年11月12日」誤載為「111年11月12日」之情形,係文字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75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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