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68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曹錫泓林依蓉蔡汎沂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毓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毓儒被訴對李麗貞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所明定,蓋同一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

三、經查,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22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11年3月23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57號繫屬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5頁)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陳毓儒被訴對李麗貞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首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蔡汎沂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88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