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53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少年觀護所感化教育執行中)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附民字第1753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少年觀護所感化教育執行中)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