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833號
- 原告
- 麥秀琴
- 原告
- 廖珮儀
- 原告
- 謝帛晉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謝偉裕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怡婷律師
- 被告
- 全志廷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11年度原重訴字第17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附民字第1833號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11年度原重訴字第17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