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955號
- 原告
- 王大福
- 被告
- 廖文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99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主張被告廖文正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因其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廖文正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附民字第1955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99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主張被告廖文正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因其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廖文正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