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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95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高增泓林雷安許曉怡

原告
王大福
被告
廖文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99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主張被告廖文正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因其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廖文正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95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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