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湯有朋、許仁純、吳珈禎
- 法定代理人劉致廷
- 原告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許智軒、張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052號 原 告 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廷 訴訟代理人 王晨瀚律師 廖國憲律師 張桂真律師 被 告 許智軒 張馨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566號、第26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許仁純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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