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具保人
- 陳琮勛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520號、112年度偵字第35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琮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下稱被告)陳琮勛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6日繳納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在卷可稽。又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82號案件審理,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另拘提被告未獲,又被告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本院審理程序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函文暨所附報告書、本院拘票、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