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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75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王振佑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建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 年執聲付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 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易緝字第7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75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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