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7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建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 年執聲付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 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易緝字第7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