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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自字第1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楊欣怡劉依伶郭勁宏

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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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自訴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自訴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自訴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被告
楊連發
被告
黃郁喬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恒寬律師

阮宥橙律師

盧永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主文「楊連發部分公訴不受理」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連發部分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原誤載「楊連發部分公訴不受理」,惟本案係自訴人提起自訴,而非公訴人所提起,故上開誤載部分應更正為「楊連發部分自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郭勁宏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16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