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筱熙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中)
- 被告
- 劉柏宏
- 被告
- 廖宥憑
- 被告
- 王富塍(原名王進億)
- 選任辯護人
- 柳國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937號、111年度偵字第288號、第6019號),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所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及3宣告刑及沒收欄有關「收據貳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借據貳紙」。
理由
一、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及3宣告刑及沒收欄有關「收據貳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借據貳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