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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0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湯有朋丁智慧林皇君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筱熙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中)
被告
劉柏宏
被告
廖宥憑
被告
王富塍(原名王進億)
選任辯護人
柳國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937號、111年度偵字第288號、第6019號),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所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及3宣告刑及沒收欄有關「收據貳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借據貳紙」。

理由

一、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及3宣告刑及沒收欄有關「收據貳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借據貳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皇君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0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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