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44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0號
第7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冠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第一審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冠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冠仁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雖已提起上訴,但迄今並未提出不服之理由,業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