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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44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簡志宇

第7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冠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第一審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冠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冠仁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雖已提起上訴,但迄今並未提出不服之理由,業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44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