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764號
- 原告
- 陳○○
- 訴訟代理人
- 李巾幞律師
- 被告
- 陳韋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421號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民國112年9月11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陳韋佑被訴對原告陳○○犯加重誹謗犯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421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既經諭知無罪,就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