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1號
- 原告
- 盛嘉莉
- 被告
- 陳威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26年渝附字第214 號、23年附字第248 號、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均著有明文)。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定。
二、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1951號、111年度偵字第24322、28513、31352、31422、32364、33574、39565、42270、50829號起訴書所起訴之被告乃翁德峰,即繫屬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97號案件之被告即為翁德峰一人,是本件被告陳威穎顯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並無何等被訴犯罪事實可言,揆諸首揭說明,原告自不得循刑事訴訟程序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從而,本件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顯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