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年渝附字第 21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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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渝附字第 214 號
判例要旨
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提起。上訴人係買受贓物之人,並非被告犯竊盜罪之被害人,縱因買贓而受損害,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不得於被告竊盜之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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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提起。上訴人係買受贓物之人,並非被告犯竊盜罪之被害人,縱因買贓而受損害,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不得於被告竊盜之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