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簡芳潔、姚佑軍、蕭孝如
- 法定代理人劉沐振
- 原告詹金鳳、劉金枚
- 被告欣晨快遞有限公司法人、陳佑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詹金鳳 (年籍資料詳卷) 劉金枚 (年籍資料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被 告 欣晨快遞有限公司(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劉沐振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陳佑昇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6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姚佑軍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鳳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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