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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485號

聲請撤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嘉凱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柏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柏熾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曾柏熾前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於112年6月14日裁定准予羈押,並自112年8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聲請人於偵查中以被告於偵查中已坦承部分犯行,且經搜索後已經扣押被告持有之相關犯罪物證,共犯亦先後查緝到案,被告已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為由,聲請撤銷羈押,並已於聲請時即112年10月11日先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撤銷羈押聲請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證,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485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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