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82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王靖茹陳盈睿李昇蓉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具保人
陳琮勛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520號、112年度偵字第35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琮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下稱被告)陳琮勛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6日繳納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在卷可稽。又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82號案件審理,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另拘提被告未獲,又被告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本院審理程序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函文暨所附報告書、本院拘票、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李昇蓉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82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