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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楊欣怡郭勁宏許翔甯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茸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87號刑事判決,應對黃茸鈦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茸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據其戶籍資料記載,其戶籍地為彰化縣○○鄉○○村○○街00號之12,本院於113年4月17日宣判後,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結果,因被告遷移不明而遭退回,且被告現未因案在監所,復查無其他詳址,當認其所在地不明,而無從送達,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表、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等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為公示送達,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87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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