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茸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87號刑事判決,應對黃茸鈦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茸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據其戶籍資料記載,其戶籍地為彰化縣○○鄉○○村○○街00號之12,本院於113年4月17日宣判後,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結果,因被告遷移不明而遭退回,且被告現未因案在監所,復查無其他詳址,當認其所在地不明,而無從送達,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表、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等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為公示送達,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