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9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依蓉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秉宏

具 保 人 謝逸文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逸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逸文因受刑人蔡秉宏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8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8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在案,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嗣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執行傳票業經合法送達受刑人,惟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受刑人未獲,復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又通知書經合法送達具保人,具保人經通知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無法帶同受刑人到案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1年10月17日中檢永正111執12224號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11月4日中檢永正111執12224號通知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6份附卷足憑,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09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