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自字第16號
- 自訴人
-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育偉
- 自訴代理人
- 廖學能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吳佩書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郭瓊茹律師
- 被告
- 楊連發
- 被告
- 黃郁喬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恒寬律師
阮宥橙律師
盧永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主文「楊連發部分公訴不受理」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連發部分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原誤載「楊連發部分公訴不受理」,惟本案係自訴人提起自訴,而非公訴人所提起,故上開誤載部分應更正為「楊連發部分自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