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楊育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自字第16號 自 訴 人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自訴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吳佩書律師 郭瓊茹律師 被 告 楊連發 黃郁喬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恒寬律師 阮宥橙律師 盧永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主文「楊連發部分公訴不受理」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連發部分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原誤載「楊連發部分公訴不受理」,惟本案係自訴人提起自訴,而非公訴人所提起,故上開誤載部分應更正為「楊連發部分自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