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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4號

妨害秩序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唐中興李怡真湯有朋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兼具保人
陳一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0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一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具保人即被告陳一文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等情形;此外,被告經本院囑警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此分別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書各1紙、本院送達證書(被告兼具保人)2紙、本院刑事報到單、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2年5月31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20023583號拘票回覆表暨檢附相關資料(含本院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拘提現場照片)、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30日基檢嘉慎112助414字第1129016356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含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拘提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581號偵查卷宗第179、181、183頁、本院卷第99-101、121、123-129、243-253、263-271頁)。再者,被告並未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83-284頁),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湯有朋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74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秩序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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