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58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裕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裕文業於民國115年7月6日死亡等情,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5、96號起訴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