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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0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吳逸儒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宥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關於「112年12月12日」、「112年12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2月12日」、「111年12月13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宥忠提領款項之時間分別為「111年12月12日」12時1分、16時8分及「111年12月13日」13時48分許,有交易明細及監視器畫面擷圖可證,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709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欄雖將「111年12月12日」、「111年12月13日」誤載為「112年12月12日」、「112年12月13日」,然該判決犯罪事實及附表既均已正確記載被告實際提領之時間,已可正確辨認被告實際犯罪時間,是本院上開判決犯罪事實欄記載「112年12月12日」、「112年12月13日」僅係文字之誤繕,不影響判決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09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