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5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維政
- 選任辯護人
- 陳宥安律師
黃柏憲律師
陳頂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之「詐騙方式」欄內關於「沈育如於111年4月某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呂鳳梅於111年4月某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寫情形,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