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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8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李宜璇孫藝娜吳欣哲

原告
王瀞儀
被告
張雲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8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關於原告部分,業於民國112年8月17日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087號判決諭知無罪(即該判決之附表一編號6)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吳欣哲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8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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