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香港商永湖複合材料有限公司、廖國廷、黃友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94號 原 告 香港商永湖複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廷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被 告 黃友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285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