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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林依蓉簡佩珺鄭百易

原告
許弘毅
被告
呂侑星

王偉恩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34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侑星被訴對原告詐欺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349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百易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7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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