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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76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怡珊

原告
陳○○
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律師
被告
陳韋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421號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民國112年9月11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陳韋佑被訴對原告陳○○犯加重誹謗犯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421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既經諭知無罪,就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64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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