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范特喜微創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歐仲軒、喜埕有限公司、潘冠呈、舊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張瑞鴻、張若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35號 原 告 范特喜微創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仲軒 原 告 喜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潘冠呈 原 告 舊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張若琴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037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