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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3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何紹輔蔡有亮林忠澤

原告
范特喜微創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仲軒
原告
喜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潘冠呈
原告
舊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告
張若琴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0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林忠澤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35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