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 原告
- 吳忠博
- 被告
- 張瑩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易字第25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586號過失傷害案件,固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然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