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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9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柏駿曹錫泓鄭雅云

原告
李采蓉
被告
陳智榮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48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94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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