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94號
- 原告
- 李采蓉
- 被告
- 陳智榮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48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94號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48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